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,改善大气环境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,根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》(宿政明电(2017)2号)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和限制燃放范围。全县所有文物保护单位,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,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,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,医疗机构、学校(含幼儿园)、敬(养)老院、图书馆、档案馆(博物馆)、文化馆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影剧院,景区、林地、公园、绿地、苗圃,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、楼梯、屋顶、阳台、窗口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范围内,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。
灵璧县城区(虞姬大道向南延伸至新汴河以西,钟灵大道以南,迎宾大道以东,新汴河以北)和农村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(居)、社区,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。
二、禁止和限制燃放的时间。禁止燃放区域内,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限制燃放区域内,除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至初五、正月十五,以及婚、丧事外,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重污染天气下,限制燃放区域内,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三、禁止和限制燃放的种类。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,是指能产生光、色、声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物品。禁止任何时间、任何地点销售、燃放孔明灯。
四、各乡镇(经济开发区)、各社区(村居) 委员会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,积极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。
五、在禁限放区城内,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;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予以治安处罚; 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在禁限放区域内停止新设烟花爆竹销售网点,已设置的暂停续发经营许可证,并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搬离禁限放区城; 在禁限放区域内违规经营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、安监、城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。
七、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。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,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;造成国家、集体和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,予以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,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。
八、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,在禁限放区城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,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,向消费者告知禁限放规定,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。
九、迎接国家庆典等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,由灵璧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。
全县查禁违法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:6022188
全县查禁非法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:6868068
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市容卫生举报电话:6080610
灵璧县人民政府
2018年2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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